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可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数的限制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查账征税、核定征税等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纳税人核算水平提升,有些核定征税企业逐步改为查账征税。但是之前核定征税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存在没取得发票的情况,因此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来规范这些固定资产如何入账和如何计提折旧。
1、凡可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2、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的时间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甲公司之前企业所得税一直是核定征收,今年2021年改为查账征收,2019年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家具60万元没取得发票,已经计提了2年折旧。
办公家具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低于5年,剩余折旧年限3年,每年折旧费12万元,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允许税前扣除。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