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派中心,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政府管帐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管帐准则第3号——固定财物》,咱们拟定了《政府管帐准则第3号——固定财物运用攻略》,现予印发,与《政府管帐准则第3号——固定财物》同步施行。归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规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运用攻略所规则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财物计提折旧。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管帐主体应当依照表1规则确认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的折旧年限。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从本运用攻略中表1所规则的固定财物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精确的经过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财物的类别,详细确认各类固定财物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阅同意。
(三)政府管帐主体应当在遵从本运用攻略、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则的情况下,依据固定财物的性质和实践运用情况,合理确认其折旧年限。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伸固定财物运用年数的约束的,应当从头确认固定财物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管帐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承受捐献以及置换的固定财物,应当考虑该项财物的新旧程度,依照其尚可运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固定财物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添加的固定财物,当月开端计提折旧;当月削减的固定财物,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财物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接着运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早作废的固定财物,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财物,可以持续运用的,应当接着运用,标准什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