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实木家具一年半后发现裂纹21处,时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被驳回。12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得悉其间概况。
2017年4月,时某与在某大型家居广场内运营的某品牌家具店签定销货单,约守时某在该家具店订货实木沙发、茶几、电视柜、书橱等家具产品,算计金额7万余元。后时某依约支付了家具款,该家具店于2017年6月初将上述家具运送至时某的家中,并拼装结束。2019年1月,时某发现所购10件家具先后呈现裂纹合计21处,经与该家具店交流,两边对修理费用的承当无法达到共同。后时某向家居广场办理方投诉,办理方答复家具产品现已过保修期,修理费用应由顾客承当。因家具裂纹没方法得到满足处理,时某将家具店、品牌家具公司及家居广场办理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者一起承当退款及补偿相应的丢失的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该案中,时某以其购买的10件实木家具呈现21处裂纹为由建议家具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但家具店于2017年6月初交给家具后,距时某于2019年1月发现裂纹时已逾越较长时刻(1年6个月),且实木呈现裂纹可能与所在的自然环境及干湿程度等要素相关,时某不能供给其他依据,仅以呈现裂纹为由并不足以证明所购家具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故时某的建议不能成立。
该案中,时某与家具店未约定案涉家具的质量保证期限,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具产品三包试行方法》的规则,实木家具自顾客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产生开裂、变形、散架等不能修正,或按顾客要求不能恢复原状的,应予交还。案涉家具自交给至发现裂纹时现已超出购买之日起一年的期限,故时某的诉讼请求亦不得支撑。终究法院判定驳回了时某的诉讼请求。